重案组档案(149)武汉市人大主任罗长刚与发改委主任吴清的贪腐不归路
罗长刚,男,汉族,河南郾城人,1954年12月出生,1973年参加工作,198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武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罗长刚受贿款中最大的一笔是武汉新鹏莱置业有限公司官某某所送的股权,而类似的受贿手段对罗长刚来说可是屡试不爽。
2007年的一天,官某某得知罗长刚辖区有一块闲置土地要被收回,于是官某某就找到罗长刚,表达了自己想拿这块地的想法。罗长刚说,这块地是中石油华中管道局的,如果要,还得先跟对方协商。
到了2008年,官某某和中石油管道局谈好以425万元拿到该地块,而且双方约定由官某某新成立的房地产公司投资开发,中石油管道局则将该地块入股。官某某知道在经济开发区要把这块地运营好必须跟罗长刚搞好关系。
2008年5月,他就向罗长刚提出趁要组建新公司的机会,送给罗长刚25%的干股。罗长刚答应并让他哥哥罗某某代为操作。之后罗某某就找到了陈某某代为持股,事后经鉴定,该股权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51余万元。
种种权力庇护之下,仅靠遥不可及的股权不足以吸引住罗长刚,官某某在2008年至2011年每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期间,都会以过节的名义各送给罗长刚人民币1万元,而在2012年春节期间,官某某则送给罗长刚人民币3万元;不仅如此,官某某还多次以打牌钱、祝贺罗长刚生日等名义送钱给罗长刚,累计送出18万元;除了罗长刚本人,官某某多次以给罗长刚女儿红包的名义,送给罗长刚人民币3万元。
2011年3月的一天,官某某去罗长刚家里,发现卫生间漏水,于是就提议给罗长刚重新装修一下。后来官某某带了一个做家装的老板过来,先是做了一个30万的装修方案,之后又预订了20万元的红木组合沙发,最后官某某以装修费的方式送给罗长刚60万元。
类似的方式也被武汉晶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某所应用。2007年,王某某以资金紧张为由,找到罗长刚要求给予关照和支持,后在罗长刚的协调和帮助下,开发区给该公司提供了1000万元五年期的无息借款,又为该公司新材料项目提供了1000万元三年期的财政贴息贷款,有这种强力支持,王某某的公司得以迅猛发展。
2008年,王某某就向罗长刚示意,说让罗长刚入点股。罗长刚同意了,事后还安排他哥哥罗某某带人过去洽谈,双方谈好罗长刚可以投120-150万。之后罗长刚通过哥哥示意自己手头没这么多钱。而王某某本身就想通过这种方式送钱给罗长刚,于是他就先转了50万元给罗某某让他拿去入股。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又打了30万元给罗某某。到了2009年1月,又一次以返还出资款的方式给了罗某某30万,就这样王某某以赠送股权的方式送给罗长刚110万元。
罗长刚喜欢名表的癖好为当时政商圈所熟知,很多房地产老板投其所好,用一块块名表搭建起权钱交易的桥梁。据统计,罗长刚仅收受的名表就有10块,价值人民币76.7963万元。而单新港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陆某某就送过罗长刚三块,价值21.4171万元。
2007年,陆某某与罗长刚一起去欧洲考察,为了与领导建立好关系,他在巴黎住宿的宾馆里送给罗长刚0.3万欧元用于开支。2008年6月,罗长刚赴港招商,陆某某送给罗长刚2万港币。2009年9月,罗长刚带家人到香港游玩时,陆某某又送给罗长刚港币2万元。而罗长刚4次赴港招商期间,陆某某通过陪同购物等方式,先后为罗长刚购买了港币10多万元的“爱彼”金表一对,以及折后价为港币2万多的“萧邦”牌手表1块。
2010年9月,陆某某想成立一个小额贷款公司,但是当时政策要求很严,于是陆某某就找到罗长刚帮忙,并且提议让罗长刚入股。罗长刚答应入股但又说自己没这么多本金。陆某某是个精明的生意人,马上答应借400万元给罗长刚通过他人名义入股,就这样让罗长刚成功地借鸡生蛋。在罗长刚的帮助下,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并且盈利,陆某某以分红的名义送出81.33万元。
当然,罗长刚也懂得权钱交易的道理。在2007年,他为缓解陆某某公司的资金压力,同意其公司“金色港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缓交半年;2007年4月份左右,罗长刚又制定政策,陆某某“金色港湾”小区中法国街经营的商户给开发区所缴税收部分,开发区以企业发展金的方式给予三到五年不等的支持,这就带动了陆某某“金色港湾”小区的商业发展。2008年,为缓解陆某某的资金压力,罗长刚又同意陆某某“金色港湾”四期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应缴的人民币880万元配套费缓缴一年。2010年,则再次同意“金色港湾”五期项目应缴的人民币1100多万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一年。
外界商人如此,下属也懂得投其所好。阮某为谋求职务变动,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在陪同罗长刚游玩、外出考察时,累计送给罗长刚财物折合人民币61.6207万元,其中,美元8.6万元,价值人民币2.9万元的豪雅牌手表一块。而这些贿款也换回了阮某想要的回报——阮某于2008年1月调至开发区任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年12月又被提拔为总经济师。
武汉爱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宋某是在2004年年底认识罗长刚的,2007年,他找到罗长刚,说希望能开发一块房地产。在罗长刚的帮助下,宋某以高于底价50万元的价格中标,最终通过该项目获取了2400余万的利润。做完这个工程之后,宋某接着又承接了开发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起初他拆迁很不顺利,于是找到罗长刚,在罗长刚出面打招呼下,街道办事处的干部们给予了大力帮助,很快就让原来的312户村民都同意了拆迁方案。到了2013年9月,开发区管委会给宋某公司又补偿了12000平方米的还建面积。
为了感谢罗长刚的帮助,也希望罗长刚能够继续帮助自己,2010年10月,宋某送给罗长刚女儿1.58万加元。2010年至2012年期间,四次与罗长刚三兄弟打牌,然后以给打牌底子钱的名义送给罗长刚兄弟三人人民币共计6.3万元。2013年,罗长刚告诉宋某他女儿在国外开销大时,宋某就马上送给罗某女儿6万元。不久之后又送给罗长刚前妻20万元。
而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罗长刚多次对宋某授意,说自己嫂子身体不好、哥哥罗某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希望帮助一下时,宋某于是马上以给罗长刚哥哥罗某某子女读书费用、看望其嫂子等名义送给罗某某人民币56万元。
当然,宋某送给罗长刚的也不在少数,2010年年底,宋某又送给罗长刚人民币3万元。2011年春节前,送给罗长刚一块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卡地亚牌手表。而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宋某还利用春节、端午和中秋的机会,分多次送给罗长刚共计人民币9万元。
2014年4月16日,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将罗长刚受贿案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2015年6月26日,据最高检网站消息,罗长刚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起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公诉后,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罗长刚利用担任武汉市武昌区委书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出让、税费减免、承接工程、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贿赂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33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长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其坦白、立功情节以及退赃情况,2017年7月4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长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万元,其已退缴的赃款,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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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清的最大一笔受贿款来源于武汉一家装饰设计公司老板黄某,据查,从2008年10月至2014年5月,吴清先后15次单独或通过自己的弟弟、弟媳收受黄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78万余元。
吴清与黄某相识于湖北川渝商会,2006年6月商会成立时,祖籍四川达州的吴清被聘为商会顾问,重庆人黄某则是商会理事,两人因此有过一面之缘。此时的吴清,从武汉市蔡甸区区长调任该市工商局长刚一年。
巧的是,吴清的弟弟吴某和弟媳冯某却与黄某熟识。商会成立后不久,吴某告诉吴清,自己曾在黄某的公司当过业务员,并邀请吴清到该公司参观考察。这次考察,吴清对黄某的公司留下了很好的印象,并与黄某互留了联系方式。
2007年4月,吴清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通过了“2007年工商系统基层建设立项计划”。获悉此信息后,吴某带着黄某来到吴清的办公室,表明黄某公司想做工商系统的改造、维修工程,请吴清给予支持。吴清当场打电话叫来了该局办公室和财务处负责人,将两人介绍给黄某认识,并告诉黄某“以后项目方面有什么事,直接找他们”。
这之后,黄某的公司陆续中标了武汉市工商系统的一系列工程,黄某也按照事先与吴清弟弟和弟媳的约定,每项工程给予他们5%的提成。
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吴某到哥哥吴清家看望母亲时,将他们夫妇从黄某公司拿提成的事告诉了吴清,吴清表示认可。然而,当得知吴某将钱都交给妻子冯某后,吴清很生气。在吴清心里,他之所以关照黄某的公司,主要是为了帮助弟弟改善一下经济条件,在强势的妻子面前提高一下家庭地位,不想目的落了空。
之后,在与黄某的一次见面中,吴清将自己的内心想法流露了出来,并让黄某以后“小工程还是给吴某提成,大工程就算了”。黄某心领神会,此后便开始直接给吴清送“好处费”,一次少则1万元,多则10万元,都是直接装在信封里送到吴清的办公室。2007年下半年,吴清让黄某帮忙装修房子,黄某还为此支付了6万余元装修费。黄某的付出亦有回报,2007年5月至2012年初,其公司在武汉工商系统共承接了22个工程项目,总标的额近2000万元。
除因“亲情”涉罪,吴清还将职务之便用在了“人情”上。2006年,川渝商会的一次活动中,正准备从部队转业到地方的四川达州人杨某经人引荐,认识了吴清。杨某主动向吴清介绍了自己的情况,并递给吴清一份简历,表达了自己想到工商局工作的愿望。“都是老乡,我会照顾的。”吴清看了简历后说道,同时让杨某抓紧时间准备人事局组织的军转干部考试。后来,杨某顺利通过考试,并被分配到武汉市工商局江汉分局工作。
2006年11月,杨某到武汉市工商局办理报到手续时,来到吴清的办公室,告知吴清自己被分配到江汉分局工作。在得到吴清“好好干”的鼓励后,杨某提出:“我以前在部队是搞宣传工作的,发表了许多文章,市局平台大,希望有机会能调到市局工作,还麻烦领导多关心。”“有机会我会考虑的。”吴清表示。
2007年上半年,武汉市工商局工商学会缺人手,吴清于是想到了杨某,便跟该局政治部门负责人打招呼,给了一份杨某的简历。不久,杨某被调到了市局工作。在市局工商学会工作了不到一年,2007年底,杨某因为干得不太开心,又向吴清提出换部门。时逢工商系统即将进行机构改革,准备扩大12315指挥中心。在吴清的运作下,2008年初,杨某又被调到了12315指挥中心工作。在武汉市工商局工作期间,杨某因为没有住房,吴清还为他安排了一间单身宿舍。
2011年4月,杨某的妻子邹某得知吴清的母亲来武汉,于是邀请吴清一家到自己开的川菜馆吃饭,以“增进感情”。吴清答应了,几天后带着母亲赴约,席间,邹某提到了杨某的级别问题,请吴清多关照。两个月后的一天,杨某出差期间,邹某一个人来到吴清的办公室,感谢其多年对杨某的关照,随后再次提到了杨某的级别问题,说杨某团职干部转业只安排了正科级,希望吴清能“关心一下杨某的成长”。临走时,邹某从包里拿出一个塑料袋放在吴清桌上,“这是我们夫妻的一点心意,老杨的事情就拜托你了”。推托了一番后,见邹某坚持,吴清收下了,事后打开塑料袋一看,里面装着10万元现金。后因吴清调任武汉市发改委,杨某的级别问题一直未予解决。
除杨某外,吴清在担任工商局长期间,还因帮人调动工作收受过另一笔贿赂。2008年下半年,武汉某园艺公司总经理丁某为将妻子毛某从湖北竹山县工商局某分局调入武汉市工商局蔡甸分局,通过吴清的下属找到吴清帮忙。在吴清的帮助下,毛某于2009年底调入武汉市工商局蔡甸分局工作,为此,吴清先后18次收受丁某的贿赂款共10.3万元。
未理清亲情、人情关系的吴清,同样也未理清“政商”关系。2003年,吴清担任武汉市蔡甸区区长期间,该区引进了常福新城经济发展区项目,由马来西亚一家公司和武汉某集团公司共同投资。作为常福新城经济发展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和管委会主任,吴清主要负责项目开发建设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指导、督促,以及土地规划、建设、招商引资等有关事项的管理。
2004年10月,吴清带队去马来西亚考察期间,常福新城管委会与投资方共同签订了投资意向协议,之后,双方又正式签订了开发建设协议,吴清因而与投资方、武汉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周某认识并熟悉起来。常福新城项目正式启动后,对于辖区这个大项目的推进、各项手续的审批,吴清均不遗余力地给予支持,与周某更是接触频繁。
2005年,吴清调离蔡甸,担任市工商局长后,仍与周某保持着来往。出于对吴清的感谢,同时也为了维持与他的良好关系,2005年底至2012年底,每年春节前,周某都会以请吃饭的名义,在饭后的牌局上送给吴清红包,共计4万元。在工商局长任上,吴清还因帮助相识10年的朋友胡某的科技公司承接工商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维护项目,多次收受胡某的贿赂款共计4万元。
2012年,吴清调任武汉市发改委主任。2013年3月,其在蔡甸的老相识、某集团公司老总何某找到他,称自己的公司计划在蔡甸投资一个文化城项目,投资额约10亿元,希望能被列入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听了介绍后,吴清感觉不错,当场表示将大力支持。项目上报到武汉市发改委后,经吴清审查,被顺利列入当年市级重大建设项目,但因用地审批等原因,项目未能正式启动。
2014年6月,吴清带队到欧洲考察文化产业时,邀请何某随行。在威尼斯的一家酒店,何某饭后来到吴清的房间,塞给他一个装有5000欧元的白色信封,吴清收下了。2015年3月,何某的公司再次向武汉市发改委申报文化城项目,吴清再次签发文件,同意将该项目纳入本年度市级重大建设项目。
具有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吴清,毕业后即被分配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工作,成为智囊团成员之一。1994年,他被武汉市作为优秀人才引进,先后在武汉市体改委、市计委、市审计局、武汉市蔡甸区政府、市工商局、市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工作,是政府重点培养的干部。在武汉工作期间,他也为武汉的经济发展作出了不少贡献,据了解,大型国企武锅的改制上市、武汉轨道交通的起步和项目的落地等不少重要的经济决策和规划中,他都发挥了主导作用。
“作为一个高学历人才,能力强、有前途的干部,实在是可惜。”谈及吴清的落马,办案人员无不感到惋惜。兴许正是因为这些成绩、经历和学识,气质和谈吐上,吴清给办案人员留下了“清高”的印象。
“自我意识很强,认为自己功大于过,对于被查,有些心理不平衡。”办案人员说。而吴清从一个有前途的干部滑落犯罪之路,在反贪干警看来,疏于对法律的学习、随波逐流的心态,以及对亲情、人情的错误理解是主要原因,“认为自己当官,有那个权力和能力,对于条件不好的亲戚,能帮就帮一帮,没什么大不了,对于朋友、老乡的请托,也不好推辞”。
在检察干警的释法和教育下,吴清才逐渐认识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拿人钱财替人牟利”的做法,已经侵害到了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触犯了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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